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济南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Jinan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JNH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济南市交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广大交通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为交通主管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广大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交通文明行业创建和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济南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1188号,邮政编码:25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交通行业科学技术交流、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会议、编辑出版学术书刊,举办技术、设备展览会;
(二)开展国内、国际交通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普及交通行业科技知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进步,传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四)接受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组织交通行业科技工作者进行工程监理、项目评估、前期设计审查等技术咨询服务;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决策论证等;
(五)开展交通行业科技技术培训,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技术奖励、技术职称等评定工作;
(六)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奖励对学会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申诉,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
(八)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工作者;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对公路交通科学技术有创造发明的企业家、革新能手、劳动模范;
4、交通部门中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三)单位会员:凡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本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进行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考察、咨询、评审、培训等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印刷的书刊、文献等技术资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或组织出版的科技文献汇编上发表论文,并享受优惠;
4、有权获得本会的表彰、奖励;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2、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3、有权获得本会的表彰、奖励;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组织和撰写学术论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长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学会分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确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五)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时间及方式
1、独立法人的理事单位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
2、学会会员(个人)年缴纳会费30元;
3、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五年;
4、每年的六月底为缴纳会费的最后时限;
5、会费缴纳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 12月 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