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公路学会章程》规定,济南公路学会会员(单位、个人)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的实际收支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

  第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需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开支由学会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本会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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